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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洛县 为追女友 主动掏了10万元 美梦破灭,钱却要不回来了

文章编辑:凉山州网(www.liangshanzhou.com)  时间:2015-03-21 22:10:43 浏览:   【】【】【

男子为与前女友和好,主动为其掏出10万元,然而事与愿违,旧情复燃之梦破灭。男子再想把钱要回时,女友以感情补偿费为由拒绝返还。

 

2011年10月8日,家住甘洛县城南社区的杨先生先向王女士提供了5万元,2012年2月17日又向王女士的银行账户存入5万元。上述10万元王女士未向杨先生出具任何字据。2014年5月,杨先生以王女士欠其10万元借款未还为由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王女士辩称,原、被告上学时为恋人关系,毕业后分手,成立了各自的家庭,但依然频繁联系。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原告先后给付被告10万元。二人商议欲解除彼此的婚姻,然后二人结婚,但最终未果。被告认为,自己对原告付出了太多的感情,10万元应是原告对被告的赠予或者感情上的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先生给付被告王女士10万元,原、被告对此均认可,法院对该事实应予以认定。关于10万元的法律性质,双方存在争议。原告认为是借贷关系,被告则认为是赠予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被告不认可10万元是借款的情况下,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收到的10万元是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原告以被告借款未还为由请求被告偿还10万元及利息,理由不充分、证据不充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往往因对方是亲朋好友,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贷时没有出具书面字据。这样,一旦借款人否认,出借人就很难保障债权。即使诉至法院,也会因无法举证而陷入败诉的结局。因此,出借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源于四川在线/图源于百度图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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