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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时不在现场 仍被当抢劫犯判了两年

文章编辑:凉山州网(www.liangshanzhou.com)  时间:2015-03-22 13:01:00 浏览:   【】【】【

近日,甘洛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抢劫案件。被告阿里某某事前参与共谋行劫、设置路障,具体实施抢劫时离开现场,事后分得赃款,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属共犯中的从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9日晚21时许,被告人阿里某某与同案人阿木某某等三人(均另案处理)在一起吸食毒品时,共谋前往甘洛-越西的公路上抢劫过往的车辆。议定后,四人便连夜前往甘洛县则拉乡特吉村境内,即省道公路S208甘洛-越西59km+500m处,共同搬石头和木板设置路障,然后埋伏于公路旁伺机抢劫过往的车辆。

等待一段时间后,未见车辆驶过,被告人阿里某某便从公路旁正在修建的房屋内盗走两根木头离开现场,其余三人继续等候伺机行劫。次日凌晨4时40分许,从甘洛县驶往越西县方向的一辆川A拍照本田轿车,经过设置的路障处停下时,同案人阿木某某等人冲上公路围住车辆,使用暴力和胁迫的方法,抢走车内季某等三人的现金3200元和手机三部。同案人阿木某某等人回家后,分给被告人阿里某某赃款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阿里某某因盗窃行为和吸食毒品,于2013年2月27日至2013年3月13日被眉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戒毒两年。在眉山市东坡区康复(救助)中心收治期间,中心发现被告人系省厅网上缉捕的抢劫逃犯后,将被告人移交甘洛县公安局。

甘洛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阿里某某在本案抢劫过程中,事前共谋抢劫和参与设置路障,事后分得赃款,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减轻处罚,故作出了前述判决。

文/木乃尔补 海来迪波 本报记者 严宏涛

 

源于四川在线/图源于百度图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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