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召开2014年消费维权新闻发布会 解读新消法
消费者更有话语权“新消法” 3月15日起实施11日上午,西昌市工商局、西昌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联合召开了2014年消费维权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今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正式施行。宣传“新消法”将成为今年3.15的重点,而今年西昌市消协的工作也将围绕着“新消法新权益 新责任”主题展开。
据新闻发布会介绍,即将实施的新《消法》拥有众多新意和亮点,其核心是“新权益”、“新责任”。新《消法》创新了消费维权新理念,构建了消费维权新机制,提供了解决消费纠纷新对策,并赋予消费者新权益,加强了新领域对消费者的保护,拓宽了消费权益保护的范畴和内涵。同时,新《消法》增加了经营者的新义务,加重了对不诚信经营行为惩处力度,扩大了消费者损害赔偿的范围,强化了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新《消法》还对消协组织重新定位赋予消协组织新职责和维权新手段,增强消协组织的维权力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另外,新《消法》进一步加大了政府责任。明确各级政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新职责,以推进全社会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共同责任。
西昌市工商局副局长沙志忠表示,今年西昌市工商部门将围绕“新消法 新权益新责任”这一主题,做好新《消法》的贯彻落实,除了加大普法宣传,普及消费维权知识,弘扬维权,引导消费外,西昌市还将组织展开5个方面的工作。如:采取多种形式。对年主题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年主题的认识,积极参与年主题活动;认真组织消费者和经营者对新《消法》的宣传培训工作,扩大法律认知度,指导和推广经营者主动履责;深入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和理论研究,推动新《消法》的贯彻落实。
解读·新消法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正式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商家说不清楚就担责;消费欺诈,消费者可获3倍赔偿……西昌市消费者保护权益协会秘书长王于文就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对新消法中的诸多亮点逐一进行解读。
亮点1 举证责任倒置 商家说不清楚就担责【案例】
张先生在西昌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电冰箱,可是使用两个月后,冰箱内壁就出现了裂痕。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了商场,但商场认为冰箱是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张先生将商场告上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法令】
新《消法》第23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析】
王于文介绍:“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想要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就应由商家来举证。
不过,王秘书长同时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亮点2 网购商品 7天内可无条件退货【案例】
家住西昌的陈大爷2013年8月在某大型购物网站看到一台液晶屏电视机,性价比很高,陈大爷毫不犹豫的下了订单,并支付了货款。但陈大爷收到货后发现电视机与网上的不符,并有质量问题,便联系网店卖家,要求退货,却遭拒绝。
【法令】
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解析】
王于文介绍,网购的“非现场性”,只靠视频、图片等展示商品的外观,可能导致消费者和商家传送的信息极不对称,也给一些不良卖家隐瞒商品负面信息的机会,由于消费者无法直接看到商品,往往收到商品后才发现与网上介绍相差甚远。新《消法》第一次将“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纳入法律中,针对网购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根据新《消法》,王陈大爷有权要求退货。
但王于文提醒,后悔权仅适用于网购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实体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7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
亮点3 信息保护 商家不得“出卖”消费者信息【案例】
冷先生去年在西昌某楼盘买了套预售房,按照买卖合同约定,还有八个月才交房,但他的电话却越来越多,其中大部分都是装修公司打来的,问他要不要装修房子,还有一些旅行社、婚庆公司等单位及个人的电话也接踵而至,电话在午休及深夜里也响个不停,对此,曾先生感到愤怒至极。
【法令】
《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解析】
王于文说: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将导致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过去,我们都知道,是一些不良商家肆意“出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新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但这一规定目前仅停留在文件上。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应该保留相应证据,以便于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切实得到保障。
亮点4 消费欺诈 将按三倍赔偿【案例】
孙女士在西昌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洗发露,原价为58元一瓶,折后价为32元。孙女士感觉价格很优惠,就购买了一瓶,超市却按照原价进行结算,于是找到超市相关人员理论。
【法令】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解析】
王于文说:修改后的《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明显构成欺诈,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孙女士可能获得三倍的赔偿,由于该数额低于500元,因此孙女士可获得500元的赔偿。
亮点5 网购受骗 网络交易平台需担责【案例】
2013年7月,本报一名读者在淘宝买了一个苹果4手机,花费1900多元,使用不到1个月,发现手机出现故障,商家称需要读者将手机快递过去修复,手机邮过去后,读者就发现联系不上这个商家。淘宝客服称该卖家已被注销,网站没有义务补偿读者损失的利益。
【法令】
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解析】
王于文介绍:网上购物方式同普通的购物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家无从查证,这就需要网络平台加强审查和监管。但另一方面,由于卖家众多,网购平台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买卖双方自由,网购平台直接监管也不现实。为此,此次修改后的《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的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赔偿责任。
亮点6 群体性消费事件 消费者可提起公益诉讼【案例】
去年,张先生请朋友到西昌某餐厅吃饭,结账时发现餐馆多收了20块钱。张先生询问得知,这20块钱是张先生和朋友就餐时使用的一次性餐具的费用,所有顾客都收了。张先生认为餐馆这种强制消费是违法的。便向消协投诉,但经调解,消协也表示爱莫能助,让张先生向法院起诉。为20块钱到法院打官司不划算,张先生只得就此作罢。
【法令】
《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解析】
王于文介绍: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修改后的《消费》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张先生可以请求当地的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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