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业务年检办事指南
一、 法定依据(一)《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4号,2001年12月11日)第三十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16号,2001年12月26日)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国家旅游局依据旅游业发展的状况,制定旅行社业务年检考核指标,统一组织全国旅行社业务年检工作,并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二、申报条件凡在年检年度内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领取许可证的旅行社,均应当参加年检。
三、申报材料(一)《旅行社业务年检报告书》;(二)《旅行社业务年检审计报告》;(三)同时在“旅行社业务年检管理系统”进行填报。
四、办理程序(一)每年2月15日前受理各市、州旅游局上报的旅行社业务年检材料;(二)审查材料;(三)年检主管机关根据旅行社在年检年度内贯彻法规规章情况、业务经营情况和企业管理情况等,对旅行社作出“通过业务年检”或“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等年检结论,并予以公告。
五、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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