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变更备案办理指南
一、法定依据(一)《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二款:“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等级手续。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6日国家旅游局第16号令)第二十四条:“国内旅行社申请转为国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申请转为国内旅行社,应当按照设立审批旅行社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旅行社需要改变登记注册地的,应当征得原负责主管该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改变后的负责主管该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变更,应当在办理完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申报材料(一)过期导游证原件;(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三)申请人与旅行社或导游服务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四)按规定填写的《换发导游证登记表》。
三、办理程序(一)向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申报材料;(二)州旅游局转报省旅游局;(三)经审核,省旅游局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换发导游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要当面或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和完善。
(四)国内旅行社申请转为国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申请转为国内旅行社的,将申请材料报省旅游局,由省旅游局转报国家旅游局。
(五)省旅游局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四、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五、收费依据:无六、收费标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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