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国内旅行社分社初审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一)《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4号,2001年12月11日)第十五条:“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16号,2001年12月26日)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该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的证明文件,按《条例》规定的数额到设立地有质量保证金管理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并到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许可证,然后凭此证明文件和许可证到设立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申请条件(一)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二)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三)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材料(一)旅行社申请报告;(二)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三)营业场所证明;(四)经营设备证明。
四、办理程序(一)向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申报材料;(二)国内旅行社分社由州旅游局转报省旅游局审查;(三)由省旅游局审查合格后,同意审批。
五、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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