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国内旅行社初审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一)《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4号,2001年12月11日)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四川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16号,2001年12月26日)第十七条:“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直接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四川省旅游局审批。”
二、申请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经营设备;(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四)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国内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材料(一)设立申请书1、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及缩写和设立地,旅行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须含有“旅行社”字样;2、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3、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2、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3、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三)旅行社章程;(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六)营业场所证明(足够的营业用房);(七)经营设备证明(传真机、直线电话、电脑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八)工商预核名通知。
四、办理程序(一)向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申报材料;(二)州旅游局转报省旅游局;(三)省旅游局审查合格后,审批同意。
五、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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