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州机动车环保尾气排放社会化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凉发改价格[2014]972号各县(市)发改局、环保局,州内各机动车尾气排放社会化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环保定期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机动车环保尾气排放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119号)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报请州政府同意,现就我州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试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收费标准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我州具体的收费标准为: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检测的,小型汽车(最大总质量﹤3.5吨)70元/辆·次,大(中)型汽车(最大总质量≥3.5吨)90元/辆·次;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检测的,不分车型20元/辆·次。
对排放污染物定期环保检测不合格、经维护修理后进行复检的机动车辆,需在同一个检测机构进行复检,首次复检不再收取检测费用;第二次复检以上仍不合格需再次进行检测的,按规定标准的50%收费。
因检测机构本身原因所导致的复检,免收检测费。
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减半收取检测费。
二、收费主体及收费范围机动车环保尾气排放社会化检测收费主体为机动车尾气技术检测机构。收费范围为在我州辖区内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车辆和申请委托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的非凉山籍机动车辆。
三、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有关规定(一)汽油车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柴油车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对不适用上述方法的车型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检测。
(二)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尾气排放的车辆,不再进行双怠速法检测;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的车辆,不再进行自由加速法检测。两种方法不得同时检测重复收费。
(三)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置轻型汽油车,可免于注册登记时的尾气排放检测。
(四)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
(五)严格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质量。社会化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内容、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并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四、相关事项(一)机动车尾气排放社会化检测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书和省环境保护厅颁发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并符合机动车排污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按《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对在规定检测周期内经检测排气合格的机动车,不得再强制检测并收费。社会化检测机构不得擅自变更检测周期,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三)社会化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机动车尾气检测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实施检测,不得减少检测项目、缩短检测周期、附加其他条件变相调整收费标准。
(四)尾气排放社会化检测服务收费坚持自愿委托、机动车尾气检测和车辆检修(检验与维修)分离原则,严禁任何单位(机构)指定车辆尾气检测和车辆维修场所并强制收费。
(五)尾气排放社会化检测收费属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票据。社会化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固定收费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试行一年。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凉山州环境保护局2014年11月19日
源凉山新闻网/图百度图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