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凉府发〔2014〕1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国家10部委《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4〕61号)、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4〕27号)等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
(二)基本原则。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加强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
(三)主要目标。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水资源管理实时监控系统、政府考核评价“三大体系”。到2015年末,全州用水总量控制在2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降低17%,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44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3%以上。到2020年,水资源管理各项指标达到全省较高水平。到2030年,用水效率和效益显着提高,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源地和水库水质全面达标,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
二、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一)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建立州、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定期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作为相关部门在规划和项目核准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的项目,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鼓励建立和探索水权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凉山州主体功能区划和水功能区划要求,严格规划和项目水资源论证。依法全面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河流水电开发规划、重大产业布局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布局的水资源论证,作为规划前置条件,实行水资源论证一票否决制度。鼓励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三)严格取水许可。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省和州审批、核准的建设,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项目。对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四)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各县市政府要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同意的调度运行方案和取用水计划进行取水发电,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
(五)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矿井取(排)水用于生产的以及矿井非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未依法办理的,要限期办理。采矿排水(疏干排水)应当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加强地下水成井和回灌管理。
(六)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依法按时足额征收水资源费,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监督检查,确保水资源费按规定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一)强化用水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设项目申请核准和备案时应当提交节水“三同时”方案。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节水“三同时”方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节水设施未经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启用。强化农业灌溉节水,加大工业节水力度,加快城镇生活供水管网改造,推广普及节水器具。
(二)加强节水监督管理。加强取用水计量设施安装,推动水平衡测试,抓好节水产品认证。加快节水技术改造和推广,加强取用水计划管理,提高节水管理水平,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
四、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一)严格水功能区管理。各县市政府要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依法做好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划定和完善工作,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开展水功能区达标考核,落实限制排污总量控制目标。
(二)强化排污口管理。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暂停审批环评报告。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水电站延续取水许可时,原审批未规定下泄流量或者下泄流量值低于《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要求的,应重新论证并确定下泄流量值,提出并落实下泄流量的工程和管理措施。开展水库和水源地水质达标建设,实施水资源保护工程,以河流或流域为单元建设水资源保护工程,实现清水入江河湖库。
(四)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各县市政府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责令限期拆除。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加快实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备用水源。
(五)开展水生态文明试点和创建工作。加强河湖水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抓好水功能保护区和城市水景观的恢复与改善,开展河流健康评估,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探索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一)加强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县市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制和考核制。州政府对各县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州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经州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及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政府,州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
(三)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县市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节水型社会建设、水生态文明建设、水资源监管能力建设、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水资源科学研究等给予重点支持。
(四)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各级水资源管理机构、人员和装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水平,打造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执行力好、知识结构合理,能适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的水资源管理队伍。
(五)健全制度和强化监督。深入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水资源法规制度,做好“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的分解和落实。严格水资源执法,构建稳定和谐的水事秩序。
凉山州人民政府2014年9月24日
源凉山新闻网/图百度图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