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的实施意见 凉府发〔2013〕3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28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政策措施(一)科学测算和制定保障标准。由州民政局牵头会同州级相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地方财力承受能力,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每两年研究制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各县市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同时,要明确核算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
具有凉山户籍的城乡困难群众在州内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城市户籍的只能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户籍的只能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应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在州内跨县市长期居住的,仍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核算和评估,可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委托居住地民政部门调查并出具调查情况。
家庭中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人员从事劳动的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如实际收入难以核定的,按务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应积极主动地就业增加家庭收入,其就业后的劳动收入,在一年内可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拥有两套(含两套)以上住宅,或有经营性房产、地产的;3.家庭中拥有机动车(含大小汽车、农用车)、摩托车(带步电动车除外)、空调、高级音响、贵重饰品及其它高档消费品的;4.城市家庭成员存款合计超过2万元、农村家庭成员存款合计超过1万元的;5.有购买股票或其它投资行为的;6.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经有关机构(含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介绍两次就业而拒不就业的;7.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组织安排的公益性服务劳动的;8.赌博、吸毒尚未改正的。
(三)规范审批和管理流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必须严格执行申请、调查、评议、审核、公示等程序。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纳入保障并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已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在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构开展的定期复查审核时不符合或不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清理和退出最低生活保障。严禁不经调查核实和严格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将失地农民、企业改制下岗人员、国家建设工程的搬迁户和拆迁户、城市化建设的农转非人员、受灾户、上访户、意外事故户等任何个人或群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维护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制度的公平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各金融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取任何手续费。
(四)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救助对象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核对和认定是整个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最基础和最重要的环节。州民政局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核查办法。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方面的信息。全州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建立起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准确、公正。
州级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积极配合州民政局尽快开发建立适合我州情况,科学、规范、高效的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软件系统和信息平台,进一步提高我州救助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进一步强化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措施(一)加强能力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数量和社会救助工作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在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最低生活保障协理员,充实工作力量,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民生优先的原则,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州级财政在保证州级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的同时,每年度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对财力困难和工作绩效好的县市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三、进一步强化最低生活保障责任落实(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制,推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分工要求,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抓好落实。
(二)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各地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教育和查办力度,除追回其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在低保申请、审核、审批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凉山州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9日
源凉山新闻网/图百度图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