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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深化救生衣行动方案》的通

文章编辑:凉山州网(www.liangshanzhou.com)  时间:2015-11-21 14:02:52 浏览:   【】【】【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深化救生衣行动方案》的通知凉府办函〔2015〕23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

《凉山州深化救生衣行动方案》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3日凉山州深化救生衣行动方案为有效遏制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自用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州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救生衣行动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渔业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我州境内所有客渡船、客船、旅游船、危化学品船、渔船、乡镇自用船等各类船舶必须按乘员定额100%配足救生衣,乘客上船必须100%穿戴救生衣,做到全州各类船舶救生衣全覆盖。

开展自用船、渔业船舶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自用船、渔业船舶翻沉事故和营运船舶与自用船、渔业船舶碰撞事故以及非法载客与非法捕捞现象的发生,逐步建立“以县市及有关单位、各乡镇负责制为核心,以乡镇安全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渔政等部门执法监督为保证”的各乡镇自用船、渔业船舶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工作任务(一)掌握全州各类船舶基本种类、数量及人员配备情况,统计救生衣配发数量。加大执行“两个100%”规定的检查力度和处罚力度。对未穿戴好救生衣、救生浮具的客渡船舶坚决不予签单发航。督促船主及时清洁、整修救生衣和救生浮具,加强对船主、船员正确摆放救生设备的指导,确保救生设备充足、可用。

(二)明确和落实自用船、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渔业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在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落实各镇(街)自用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州级成立我州自用船、渔业船舶安全管理领导机构;乡镇建立健全自用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机构(管船站),并落实专职管船员;各行政村落实人员负责自用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并督促船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政府与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村委会与自用船、渔业船舶船主要签订安全管理层级责任书;乡镇建立健全自用船、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与台帐,自用船船主签订不载客、不捕捞作业的承诺书,渔业船舶船主签订不载客的承诺书。

(三)彻底排查自用船、渔业船舶的安全隐患。交通海事、渔政部门要在各县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自用船、渔业船舶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力度,严禁不适航的渔业船舶生产作业,严禁渔业船舶占据主航道捕捞作业,严禁自用船、渔业船舶非法载客,严禁自用船、渔业船舶从事运输行为。

三、组织机构为加强对本次救生衣全覆盖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凉山州救生衣行动专责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郭 均 州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沈鲁清 州交通局局长卢 强 州安监局局长王 正 州农牧局局长成 员:木呷杰布 州安监局副局长李 波 州交通运输局安全总监罗明阳 州公安局副局长李 英 州监察局副局长李怀东 州农牧局副局长斯小卫 州旅游局副局长何 鑫 州水产渔政局局长沙马建波 州地方海事局局长专责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地方海事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州救生衣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拟定工作方案,筹备工作会议,加强督促检查,信息报送及其他相关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沙马建波兼任,副主任由何鑫兼任,成员为陈启贵(州地方海事局安监科副科长)、李冰(州水产渔政局渔政安全科科长)。

四、活动步骤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组织动员(7月1日至7月15日)。

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宣传本次救生衣行动及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大力营造良好的整治舆论氛围。在此基础上,成立我州自用船、渔业船舶安全管理领导机构,乡镇落实专人,为开展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奠定基础。

(二)第二阶段:调查摸底(7月16日至7月31日)。

各县市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用船、渔业船舶的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并掌握各水域船舶种类、数量,确定救生衣配发数量,务必做到救生衣全覆盖。并按照《xx县xx乡镇(村委会)自用船、渔业船舶普查登记表》(详见附件)填写相关内容,登记造册,于2015年7月31日前报送州专责小组办公室。

(三)第三阶段:检查整改(8月1日至9月30日)。

主要任务:现场检查,整改不足,实施挂牌管理。各县市集中人力,深入基层,按照有关要求对自用船、渔业船舶开展现场检查,对满足条件的自用船发放船舶标识牌并做好登记,实行挂牌管理,签订层级责任书和承诺书。海事、渔政部门加强合作,加大现场巡航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载客与非法捕捞行为,消除自用船、渔业船舶存在的安全隐患。各县市、各有关单位在2015年9月25日前将检查整改情况报送州专责小组办公室。

(四)第四阶段:总结验收(10月1日至10月31日)。

在检查整改阶段结束后,各县市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15年10月26日前将工作总结报专责小组办公室。州安委会将组织达标验收小组按照验收标准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将在全州范围内进行通报,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后再组织验收。

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区自用船、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自用船、渔业船舶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相应成立自用船、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机构,指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开展本地区自用船、渔业船舶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保证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精心组织,依法整治。各县市要按照本方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定救生衣行动实施办法,并按照本方案和验收标准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

(三)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要求,涉水各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机构负责运输船舶及通航水域的安全监管工作,监督营运船主配足救生衣,依法打击违法自用船和渔业船舶;农业(渔政)部门负责渔船安全监管及库区水域非法渔业船舶的整治清理工作,并指导渔业人员穿好救生衣;旅游部门负责风景旅游区水域的整治清理工作及旅游船舶的救生衣配置工作,并指导乘客穿好救生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非运输船舶安全监管,并向群众做好宣传工作,严格督促本辖区内生产自用船、客渡船配备和穿戴救生衣,乡镇管船员和签单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发现船上乘客未穿好救生衣的不得签单发航;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监察部门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四)部门联动,狠抓乡镇村社工作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安监、交通海事、水利渔政、公安等部门联合行动,集中进行严厉打击,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拆解的坚决拆解。乡镇自用船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显着位置标明船只编号以及“自用船舶,严禁载客”字样;渔船由水利渔政部门在船舶显着位置标明渔船标志及“渔业船舶,严禁载客”字样。乡镇政府和水利渔政部门对船舶种类认定存在争议的,要及时上报县市安监部门予以确定;对不合格的或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船舶,乡镇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联合相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并拆解或销毁。

(五)广泛宣传,提高沿江群众的安全意识。各地要以近期频发的沉船水上事故典型案例为素材,以各种形式向沿江以及水库周边地区群众深入开展水上安全宣传教育,用血的教训唤起社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清理工作结束后,要继续落实自用船、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强化自用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固化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和成果,逐步形成自用船、渔业船舶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请各县市2015年9月25日前,将清理结果及总结材料上报州乡镇船舶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报州安监局。

附件:xx县市xx乡(镇)自用船、渔业船舶普查登记表附件县市 乡(镇)自用船、渔业船舶普查登记表1. ___________县(市),_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_村。

2.

船名/船主名:___________,船舶所有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3. 船体材质: □木质, □水泥, □钢质, □玻璃钢, □其他:___________。

4. 船长:___________米,船宽:___________米,深:___________米。

5. 航线 / 航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船舶类型: □机动 (□挂浆机,功率___________), □非机动。

7. 用途: □农用, □渔业, □其他:___________。

8. 船舶技术状态:□良好, □一般, □较差, □其他:___________。

9. 船舶救生设备:□救生衣, □救生圈, □其他:___________。

10. 驾驶员名称 ,年龄 岁,是否掌握:□游泳, □求救电话, □航行规则。

11. 船员获悉危险天气渠道:□电视广播, □村委会通知, □手机短信, □其他:_______。

12.

船舶来源:□建造(建造日期___________,建造厂点: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买卖(买卖日期:___________,买卖地点:_________________,是否有买卖合同:___________,卖船人: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13. 船舶建造 / 买卖价值:_______________元。

船舶所有人: 普查人员:

村(渔)委会(管理区)盖章确认年 月 日备注:1. 证照齐全的渔业船舶不需填报。

2. 本表一式肆份,一份由船舶所有人自留,村(管理区)、镇政府以及当地海事、渔政部门各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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