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
关于印发凉山州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支持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凉府办函〔2015〕18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支持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十届州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日凉山州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支持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4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全面激发市场活力,积极推进我州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授权,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支持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企业具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提交材料和使用房屋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企业可以以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任一证明文件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办理工商登记。
无上述使用证明的,可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办理工商登记。
开发区(园区)内土地已征用,房屋正在建造的,可由所在地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办理工商登记。
住所(经营场所)为租赁房屋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及上述使用证明。
使用军队房地产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以上所指房屋使用性质为非住宅类。
辖区内商业布局规划已经县市政府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规划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二、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的限制允许“一址多照”,在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
允许“一照多址”,企业在住所以外设立经营场所,其经营场所与住所属于同一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备案后,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住所”一栏中标注经营场所地址,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不属于同一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住所在西昌市内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需在西昌市内设立经营场所的,向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备案;需在州内其他县设立经营场所的,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提交的使用证明文件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相同。
经营范围中涉及行政许可的企业不适用“一照多址”的规定。
三、放宽“住改商”登记(备案)审查条件申请人将社区住宅改变为商业(经营)性用房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的,只要提交所在地居(村)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的,均可办理工商登记。
以商品住宅作为企业住所用于行政办公、通信联络、工业设计、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电子商务、软件和信息服务、数据处理、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等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无污染、无安全隐患的,免于提交居(村)委会或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证明材料。工商部门在其《营业执照》“住所”栏中标注“限于企业行政办公、通信联络、工业设计、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电子商务、软件和信息服务、数据处理、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等字样。
县市政府对“住改商”有禁止和限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加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行政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源凉山新闻网/图百度图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