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凉府办函〔2014〕32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为了贯彻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的通知》(川建金管发〔2014〕548号)精神,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按照《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凉山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开展实际,现将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适当提高首套贷款额度根据我州各县市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情况,将德昌县、冕宁县、会理县、会东县、木里县、盐源县、宁南县、越西县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贷款额度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不得超过70%。
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实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我州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调整贷款首付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按20%执行,超过90平方米以上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按30%执行。
五、进一步推进贷款保证担保房屋开发单位销售的期房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并签订协议,房屋开发单位可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受托银行与房屋开发单位签订担保合同,并为其开立保证金账户,足额缴存保证金。办妥房屋抵押手续后,才能退还保证金。
六、放宽二套房贷款条件缴存职工购买首套住房还清贷款的,再购自住住房的可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七、降低贷款中间费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贷款人用自有住房或第三方房产作抵押的,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支付评估费,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八、优化贷款办理流程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九、提高贷款服务效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健全贷款服务制度,完善服务手段,积极开展网上贷款业务咨询,加快业务窗口贷款审批工作。全面开通凉山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12329服务热线、移动短信平台、银行联名卡,向缴存职工提供数据查询、业务咨询、还款提示、投诉举报等服务。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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