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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财政金融精准扶贫互动政策的通知

文章编辑:凉山州网(www.liangshanzhou.com)  时间:2015-11-21 14:02:05 浏览:   【】【】【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财政金融精准扶贫互动政策的通知凉府办发〔2015〕2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决策部署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15〕85号),切实转变财政支持发展的政策方式,州政府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有效期3年)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引导撬动金融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目标(一)注重政策引导,实现放大效应。推动政府“直接支持”向“间接引导”的政策方式转变,综合运用激励奖补、风险分担等多种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功能,引导带动金融资本加大对实体经济投入,充分释放信贷增长空间,为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二)健全传导机制,强化政策契合。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完善政府激励金融、金融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传导机制,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市场化选择优势,实现政府支持重点与企业发展需求的有效对接,提高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的协同效应,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

(三)突出重点领域,提高政策实效。调整财政政策重点,完善政策实现方式,促进金融布局优化,着力提高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系统性和精准度。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帮助解决中小微企业、“三农”、精准扶贫等特定对象融资难题。

二、政策内容(一)支持做大金融产业。

1.支持以西昌为载体的金融次级中心建设。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入驻西昌市,鼓励金融机构在西昌市开展服务和产品创新,支持新型金融业态与西昌市的合作,提升西昌市金融产业的聚集和辐射能力。

2.支持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支持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壮大。全面执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各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3.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对州农村信用联社改制组建州农村商业银行,州级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4.鼓励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由州级财政对凉山籍企业在沪深主板上市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财政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财政奖励;在川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财政奖励。对企业发行企业债或到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的,由州级财政按其年度发行额的0.5‰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促进扩大信贷增量。

5.实施年度贷款增量奖补。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规模,除省级财政按照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0.3‰予以补贴外,州级财政再按0.1‰的标准予以补助。

6.实施新增客户首贷奖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客户。对金融机构向无贷款记录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财政部门按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的1‰对经办金融机构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由县市财政先行审核拨付,省级财政按照县市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财力补助,州级财政按照县市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10%给予财力补助。

7.实施金融专项债券奖补。支持我州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对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专项金融债券,省级财政按其年度发行额的1‰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州级财政按其年度发行额的0.5‰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激励增加定向贷款。

8.实施重点产业固定资产贷款奖补。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我州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企业提供的固定资产贷款,按实际发放贷款额的0.5‰对经办金融机构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由县市财政先行审核拨付,省级财政按照县市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财力补助,州级财政按县市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10%给予财力补助。

9.实施基金投资项目贷款奖补。鼓励金融机构积极给予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投资项目融资贷款支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州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投资项目发放的贷款,省级财政按实际发放贷款额的1‰对经办金融机构予以补贴,州级财政按0.5‰的标准予以补贴。

10.实施支农支小贷款奖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三农”、小微企业增加贷款规模。按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规定,省级财政对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条件的涉农增量贷款,按年度贷款增量的2%予以补贴,对州辖区内金融机构参照执行,补贴资金由省与县市按比例分担。对经办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符合条件的增量贷款,省级财政按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1%予以补贴,州级财政按0.5%的标准予以补贴。

11.实施精准扶贫贷款奖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我州扶贫攻坚行动。对向我州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实际发放贷款总额的1%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县市财政先行审核拨付,省级财政按照县市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80%予以财力补助,州级财政按照县市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10%予以财力补助。

(四)健全融资分险机制。

12.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贴。鼓励县市政府通过基金(基金池)分担或直接分担方式,对金融机构为县市行政区域内创新创业、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等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风险补贴。县市财政负责审核贷款损失并对不超过贷款损失的30%予以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县市财政实际补贴额的35%给予财力补助,州级财政按照县市财政实际补贴额的15%给予财力补助。

13.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贴。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无需抵押、质押或担保的贷款)损失,由县市财政按最高不超过损失额的60%予以风险补贴,省级财政根据县市财政实际补贴额的80%给予财力补助,州级财政按照县市财政实际补贴额的10%给予财力补助。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县市财政部门按保险超赔约定比例予以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县市财政实际补贴额的35%给予财力补助,州级财政按照县市财政实际补贴额的15%给予财力补助。

14.涉农保险风险补贴。深入推进“惠农保”保险试点,着力构建农户因灾因病致贫返贫的风险保障机制。积极探索烟叶、石榴、苹果、核桃、青花椒、蚕桑、油橄榄等特色农业保险,构建农业产业健康发展的风险保障机制。县市财政部门对“惠农保”和特色农业保险可按保险超赔约定比例予以补贴,州级财政按照县市财政实际补贴额的20%给予财力补助。

(五)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15.支持州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对州农业担保公司、州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分别增资扩股1亿元,增强其服务“三农”、中小微企业的能力。

16.促进县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发展。鼓励县市政府出资设立由政府出资控股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增加注资。省级财政按照县市财政新增出资额的20%给予财力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州级财政按县市财政新增出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7.鼓励担保机构开展定向业务。引导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省级财政按“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年度担保平均余额增量的0.5%予以补贴,州级财政按0.2%的标准予以补贴。

(六)改善基础金融服务。

18.支持薄弱地区能力提升。支持金融机构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增设服务网点,开展定时定点服务。对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新设营业网点、开展定时定点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新设保险服务站点的保险业金融机构,省级财政根据增设营业网点和定时定点服务数量、新设保险服务站点数量等因素测算安排补贴资金。州级财政对金融机构总部设在凉山、到凉山设立二级分支机构和到州内各县、乡镇设立分支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财力补助。

19.支持农村支付环境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在农村布放ATM机具(含CRS机)、发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及提供持续基础金融服务。对在农村地区布放ATM机具(含CRS机)和发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的金融机构,省级财政按其布放机具和发展服务点数量测算安排一次性补助资金,同时按照提供持续服务机具和服务点数量给予费用补贴。州级财政对金融机构到州内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布放EPOS、银讯通等电子机具的,给予每台机具1万元一次性财力补助。

20.推进基础信用平台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及信用信息采集机构采集农户及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对采集并向人民银行报送农户及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涉农金融机构和信用信息采集机构,省级财政按报送信息户数测算给予补贴,州级财政再按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20%予以补贴。支持县市政府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省级财政对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的县市政府给予50万元定额财力补助,州级财政给予10万元定额财力补助。

三、保障措施(一)健全协调机制。成立以州财政局、人行凉山州中心支行牵头,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金融办、凉山银监分局等为成员单位的州财政金融政策互动工作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确定年度支持重点方向和具体产业名录,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银政企融资对接机制。

(二)明确分级责任。州、县市财政部门是开展财政金融政策互动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审核工作,落实筹资责任。

(三)确保政策落地。金融机构要及时向基层单位和基层工作人员宣传财政金融互动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将财政奖补政策内化为对基层经办机构的绩效考核因素,重点向基层单位和一线工作人员倾斜。

(四)强化分析监测。建立健全政策执行统计制度和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州财政金融政策互动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于每季度次月20日前向州财政局报送相关数据,州财政局定期和不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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