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住房公积金内部稽核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建立健全稽核审计制度,充分发挥稽核审计的监督作用,有效防范和化解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审计,是指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州中心”)的稽核审计人员,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对全州住房公积金业务活动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稽核审计。
第三条 州中心稽核审计部门,在州中心的领导下依法实施全州住房公积金的稽核审计工作,同时接受同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稽核审计人员在稽核审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 被稽核审计的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准确报送有关数据资料,积极主动配合稽核审计人员做好稽核审计工作。
第二章 稽核审计权限第六条 稽核审计人员有权要求被审计的部门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报送各种业务资料,被审计部门不得拒绝、拖延和谎报。
第七条 稽核审计人员进行稽核审计时,有权随时查阅住房公积金的各类业务资料,被审计部门不得拒绝。
第八条稽核审计人员进行稽核审计时,有权就稽核审计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证明材料、资料和文件,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如实向稽核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稽核审计人员进行稽核审计时,有权对稽核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及现场进行查实,被审计部门和个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
第十条稽核审计人员认为被审计部门或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在管理中有违反或不符合政策、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的,有权建议纠正,不予纠正的,应当提请州中心建议有关部门按有关法规、制度和纪律进行处理。
第三章 稽核审计对象、类别及时间第十一条稽核审计对象为州中心业务科室、西昌市分中心、各县管理部及相关的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保公司等涉及住房公积金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十二条 稽核审计分为日常业务稽核审计、专项稽核审计、专案稽核审计。
(一)日常业务稽核审计是指对被稽核审计对象报送的文件、数据、报表和资料通过分析而发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经常性稽核审计。按时间划分为半年稽核审计和年度稽核审计。
(二)专项稽核审计是指根据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特点,按照中心部署,对特定事项进行的稽核审计。
(三)专案稽核审计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中工作人员发生差错或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州中心部署进行的稽核审计。
第十三条稽核审计部门应根据全州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情况及需要,采取计算机稽核审计、报送稽核审计和现场稽核审计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以定期为主,不定期为辅开展稽核审计工作,并对稽核审计情况作出审计报告。
第四章 稽核审计的主要内容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款回收计划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划执行情况;其它需要稽核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归集日常业务稽核审计的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的开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等基础信息输入业务管理系统是否准确,并进行复核校对;在调整及各类补缴时,是否合规。
(三)单位和个人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做账,是否定期与缴存单位、个人对账。
(四)对拖欠、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是否造册登记和催缴。
(五)缴存比例发生变动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是否按规定向州中心申报,由州中心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凭证是否及时准确地发放到单位及个人手中。
(六)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及时汇缴分配,是否有长期挂账不分,损害职工利益的现象。
(七)缴存单位增减职工及月缴存额的变更是否及时办理开户、转移、封存、启封及销户手续。
(八)是否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台账;是否有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现象。
(九)由缴存单位填制的相关缴存票据,是否印章齐全、规范、清晰,相关附件是否完整。
(十)其它需要稽核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日常业务稽核审计的内容:
(一)银行支票、业务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是否严格按照制度规定使用和保管,在使用和保管过程中责任是否明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二)依据《凉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是否严格按照审批复核制度,实行双人复核,手续是否齐全;在提取额度和方式上是否合规,是否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三)职工死亡、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一(四)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是否对预留印鉴、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实,并要求出具提取的相关证(五)是否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违规核销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情况。
(六)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管理活动的档案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分类、是否按制度妥善保管,各类报表是否及时、准确报送中心领导及相关业务科室。
(七)其它需要稽核审计的内容。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日常业务稽核审计的内容:
(一)依据《凉山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贷款发放是否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和审批,申请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二)贷款的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资金划转是否真实,合规。
(三)贷前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购房合同、首付款、婚姻现状、工资收入等相关情况的真实性是否有详实的调查记录和资料采集。
(四)贷款抵押、质押物是否真实,是否按照《担保法》、《凉山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抵押价值是否控制在规定值范围内;出质人是否与受托银行签约、是否进行备案登记、质押物是否按规定保管。
(五)与借款人、产权共有人、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保公司、委托银行等签订的各类合同或协议是否完整、真实、合规。
(六)商品房按揭贷款楼盘、担保公司阶段性担保,是否按要求上报州中心审核批准;保证金的收取、管理、退还是否合规。
(七)是否建立贷款风险分类等级制度。即: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呆账贷款(后两类称为“不良贷款”);对逾期贷款是否及时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是否建立风险分类台账管理,并编制逾期贷款催收计划。
(八)贷款管理的档案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分类、是否按制度要求保管的年限妥善保管,各类报表是否及时、准确报送州中心领导及相关业务科室。
(九)其它需要稽核审计的内容。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核算、增值收益日常业务稽核审计的内容:
(一)银行支票、业务印章、定期存单、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证券是否严格按照制度规定使用和保管,在使用和保管过程中责任是否明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办法》,是否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是否明确岗位责任,是否相互制约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三)是否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开户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账务登记,财务核算及相关信息录入是否及时准确,月末是否及时和银行对账,并做好银行余额调节表及时处理未达账。
(四)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资金调拨、资金结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公积金账表、账账、账证是否相符;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是否足额回收并入账,逾期贷款是否如实反映,增值收益是否真实。
(五)增值收益的分配程序是否合规,是否专户存储;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是否按规定程序提取。
(六)各项业务收入,业务支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真实合理,计算是否准确。
(七)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是否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是否按规定及时计入州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及个人账户;手续费收入是否按委托合同标准计提、手续费的审批和支付是否合规。
(八)用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购买国债是否经管委会批准;定期存款结构是否优化,是否做到保值增值。
(九)各项管理费用支出、业务招待费、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对单位公章、各类协议、合同及重要物品资料是否分类,造册登记,妥善保管。
(十一)财务、会计核算的档案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分类、是否按制度要求的年限妥善保管;各类报表是否及时、准确报送中心领导及相关科室。
(十二)其它需要稽核审计的内容。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日常业务稽核审计的内容:
(一)固定资产购置、入账管理的审计。
(二)报废、毁损固定资产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三)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报废、报损、残值收入是否全额入账。
(四)其它需要稽核审计的内容。
第二十条 计算机系统管理日常业务稽核审计的内容:
(一)网络信息系统运行是否严格按照计算机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应用管理员与系统管理员分离制度,是否按制度规定操作,计算机使用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二)住房公积金电子数据库是否建立各项数据备份,异地存放,是否建立严密的数据存放措施。
(三)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信贷、归集提取信息系统除日常维护外,是否定期对计算机进行专项维护,并有记录。
(四)网络系统的维护、维修、耗材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相关资料是否完整,是否有专人进行管理。
(五)其它需要稽核审计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专项、专案稽核审计的内容,依照特定项目或重要事件具体要求确定。
第五章 稽核审计工作程序第二十二条各项日常业务稽核审计应按照稽核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进行;专项、专案稽核审计,由稽核审计部门根据特定项目或重要事件具体要求拟订稽核审计方案,报州中心审批。
第二十三条 实施稽核审计项目前,应由项目负责人编制稽核审计方案,确定稽核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报州中心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实施稽核审计前三天,应向被稽核审计部门或单位送达稽核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稽核审计人员在结束稽核审计工作后,应提出稽核审计报告,并向被稽核审计部门书面征求意见,被稽核审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稽核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送交稽核审计部门,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 稽核审计项目结束后,稽核审计人员应当按规定整理审计证据,编制稽核审计工作底稿,建立稽核审计档案,并按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经州中心批准的稽核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送达被稽核审计部门,被稽核审计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稽核审计部门应作后续审计。
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经稽核审计,发现被稽核审计部门或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的,由稽核审计部门建议州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应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被稽核审计部门不配合稽核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批准的稽核审计结论的单位或个人,州中心或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稽核审计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的按照州中心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贷款风险分类说明:正常贷款是指借款人按贷款合同还款期限正常履行还本付息的,称正常贷款;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还款期限履行还本付息的,称逾期贷款(以合同到期日的次日起计为逾期贷款);呆滞呆账贷款是指借款人贷款已逾期一年或三年以上的,称呆滞呆账贷款。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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