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支持个人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凉山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管理、法律责任等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限价房)、再交易房。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自住住房,禁止向购买别墅等豪华住宅和非住宅建筑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下称管理中心 )委托商业银行( 下称受委托银行)办理。管理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管理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为缴存人提供政策咨询,维护缴存人依法享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
(二)编制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审查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审批及贷后管理。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核算、统计、信息查询及相关资料管理。
(六)负责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七)承办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
第七条 受委托银行根据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协议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职责:
(一)为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咨询,协助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并进行审查。
(二)审查贷款项目。
(三)根据管理中心的审批结果,与借款人签订借款相关合同,并协助借款人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
(四)发放、回收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及时向管理中心提供准确、完整的贷款信息数据。
(五)实施贷后管理,协助催收逾期贷款。
(六)办理委托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八条凡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未负有住房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两年以内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缴存人,须账户启封并重新按时足额缴存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市县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市县及以上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同意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
(五)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为借款人(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和共有人)在拟购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信息系统中实际名下拥有的房屋套数(含已备案登记的住房)。
(六)个人信用报告仅作个人信用参考。
(七)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购买住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该套住房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包括最高额度和单笔可贷额度: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我州各县、市的房价和工资水平、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规模等因素进行调整,并授权管理中心予以公布。
(二)单笔可贷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或共有人)收入情况、信用情况、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购建住房价格、借款期限、还贷能力系数、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职工在西昌市及州外购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每户家庭最高额度35万元,在德昌、会理、会东、冕宁、宁南、木里、雷波等县购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每户家庭最高额度20万元,其余各县购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每户家庭最高额度15万元。
借款人的还贷能力系数(每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之比)由管理中心确定、调整并予公布。普通商品房、再交易房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不得超过70%;第十一条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25年,购买再交易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应适当缩短贷款年限。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还款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四章 贷款程序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管理中心或西昌市分中心、各县管理部提出申请,提供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管理中心及西昌市分中心、各县管理部受理借款人申请的,应认真做好贷前调查,严格审查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情况,以及购建、大修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管理中心及西昌市分中心、各县管理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发放贷款的,书面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资料退还申请人。对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借款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已全额支付购房款的,贷款可以直接划入借款人银行联名卡账户。
第五章 贷款担保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所购买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或者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尽量采用住房抵押担保。
(二)质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不得用住房公积金作质押担保。
(三)保证担保。由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或者经管理中心认可的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必须是经管理中心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国家机关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七条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抵押人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
抵押住房的现值,由管理中心按照购买该住房的总价款或者该住房的评估价值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70%。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和受委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出质人必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按有关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有价证券交由受委托银行保管。
第十九条由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由管理中心对担保公司资格进行认定,选择经省金融办批准的有资质,有实力的担保公司承担,采取比选方式选择,由州人民政府审批。担保公司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担保公司须与借款人和受委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同时有权要求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条 借款人可自愿办理房屋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章 贷款偿还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由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自银行发放借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以银行发放借款日的前一日或借款人与银行约定的固定时间为每月还款日。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到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贷款银行通过信用卡、储蓄账户等代扣。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同意,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还应同时通知担保公司,即可用自有资金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借款人提前还贷,用下列方式归还本息:
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执行利率计算。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按相应担保合同约定,将抵押物或质押物返还给抵押人或出质人,解除设定的担保权,并及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借款合同终止。
第七章 贷后管理第二十五条风险监测与预警。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积极配合委托贷款银行,加大对客户动态、存量贷款数据、贷款质量变动趋势、逾期贷款催收、还本付息数据的分析监管;密切关注贷款担保情况的变化,及时跟踪了解担保物价值的变动趋势,发现异常,及时报告,确保担保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建立贷款风险分类等级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特点,划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呆账贷款三类(后两类称为“不良贷款”)。按照贷款风险分类等级划分,须建立贷款风险分类台帐管理。
第二十七条以合同还款到期日次日形成的逾期贷款,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应会同受托银行,采取短信、电话、书面通知、上门催收,以及纪律、行政、法律诉讼等措施进行催收。
第二十八条 呆滞呆账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的处置,将按照《四川省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贷款资料管理制度,并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分年限、分类别妥善保管,到年限的档案,应按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销毁。
第三十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银行经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同意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借款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并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不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或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抵押住房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将抵押住房、质押物重复抵押、质押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处置抵押住房或质押物:
(一)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二)借款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因重大经济纠纷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三)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还款期限三个月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
第三十四条 处置抵押住房或质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置抵押住房、质押物所需费用。
(二)扣除处置抵押住房、质押物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违约金。
(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质)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交还抵(质)押人或借款人。
处置抵押住房、质押物的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违约金和赔偿金时,抵(质)押权人有权继续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三十五条 发生贷款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西昌市分中心及各县管理部负责追回,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单位、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和受委托银行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有权向州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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