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无偿献血试行办法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4号《凉山州无偿献血试行办法》已经2002年5月8日八届州人民政府第 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州长:张作哈二○○二年五月十八日凉山州无偿献血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献血、输血工作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源传播疾病,保证全州医疗临床用血的需求,促进社会主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负责对所属部门及下级政府的献血工作进行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血站和医疗机构采供血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广大医务工作者、各大中专院校在校适龄学生、驻州解放军、武警官兵率先献血。
第四条 倡导并指导择期手术和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及社会互助献血。
第五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必须制定用血计划,遵循科学的原则,大力推广成份输血,努力提高全州成份输血的比例,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六条 全州无偿献血的经费,按《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州人民政府核拨。
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无偿献血领导机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及本部门、本单位的无偿献血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对所属部门及下级政府无偿献血工作进行考核、督促和检查。
第八条州人民政府下达给县市人民政府的无偿献血计划任务,由县市无偿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分解到本辖区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 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适龄公民每 5年献血 1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州内大中专院校适龄青年在校期间无偿献血1次;驻州解放军部队和武警部队按成都军区四部下发的献血工作通知实施。
第十条 对无偿献血的公民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并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公民献血后可休假 3天,视为出勤。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临床需要用血时,按《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的规定,凭无偿献血证书和身份证享有以下优惠:
(一)自献血之日起, 3年内可无偿享有献血量 3倍的医疗用血;(二)献血 3年后,可无偿享有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三)累计献血量超过 800毫升的,可终身无偿享有无限量医疗用血;(四)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第十二条 完成献血计划的单位的职工和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其医疗用血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取成本费。
第十三条 未完成献血计划的单位的职工(已无偿献血者除外)和符合献血条件而未献血的公民,其医疗用血按国家规定的成本价格的 2倍收取。
第十四条 终生不宜献血的公民,由法定采供血机构负责体检,由凉山州公民献血办公室审核出具证明,其医疗用血收取成本费。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依法按月申报临床用血计划,储存足量血液,保证医疗急救用血。州公民献血办公室和州中心血站按需拟定采供血计划。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源凉山新闻网/图百度图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