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凉山州网首页 > 凉山资讯 > 凉山生活 >  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兽药管理条例》的变通规定

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兽药管理条例》的变通规定

文章编辑:凉山州网(www.liangshanzhou.com)  时间:2015-11-21 14:02:45 浏览: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兽药管理条例>的变通规定》的决定(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兽药管理条例>的变通规定》,由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兽药管理条例〉的变通规定》已由2012年2月15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6月8日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兽药管理条例》的变通规定(2012年2月15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经营和使用管理,保障民族特色食品源的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饲料经营、兽药经营和生猪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经营含喹乙醇或者含停药期在8天以上(含8天,下同)的药物饲料添加剂、预混剂的仔(乳)猪用饲料;(二)禁止经营喹乙醇兽药或者含喹乙醇的药物饲料添加剂、预混剂;(三)禁止使用含喹乙醇或者含停药期在8天以上药物的饲料及饮用水喂35公斤以下的仔猪。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经营含喹乙醇或者含停药期在8天以上药物饲料添加剂、预混剂的仔(乳)猪用饲料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饲料产品,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喹乙醇兽药、含喹乙醇的药物饲料添加剂,预混剂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兽药产品,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三)养猪场和养猪户使用含喹乙醇或者含停药期在8天以上药物的饲料及饮用水喂35公斤以下仔猪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其所饲养的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养猪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养猪户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本变通规定未作变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变通规定自2012年9月1日施行。

 

源凉山新闻网/图百度图库
凉山州网公众号

你可能感兴趣的有

凉山州土蜂蜜

关于我们 | 网站申明 | 广告合作 | 文明上网 | 投诉建议 | 凉山新闻 |服务条款

网站声明:本站中包含的内容仅供参考,并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果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进行删除,谢谢

Copyright ©2008-2021 www.liangshanzhou.com 凉山州网 工信部备案:蜀ICP备18013883号-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四川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法律顾问:张松

川公网安备 51342502000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