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哈路改扩建(西溪乡集镇区段)规划控
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哈路改扩建(西溪乡集镇区段)规划控制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西府发〔2015〕13 号各有关乡(镇),市级相关部门:
《西哈路改扩建(西溪乡集镇区段)规划控制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昌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4日西哈路改扩建(西溪乡集镇区段)规划控制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西哈路改扩建工程,是提升西昌市民族文化风情生态旅游长廊基础档次,改善交通条件,完善西溪乡集镇功能的惠民工程。为做好项目工程控制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西溪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主体西哈路改扩建(西溪乡集镇区段)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西昌市人民政府主导实施。
二、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按照“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指导思想,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科学合理规划安置小区,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和生产生活环境。
拆迁工作做到:公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公开丈量登记、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房规划建设方案,接受社会监督。
三、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西哈路改扩建(西溪乡集镇区段)及安置点规划控制范围内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地面附作物的拆迁补偿及被拆迁农户的人员安置。
四、补偿方式(一)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支付给土地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
(二)实物补偿费即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权人。实物补偿费用优先用于安置房的建设,待安置房建设费用结算后,再行支付剩余部分。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登记(简称“实物登记”)期间,权利人应主动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证明文件(含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房产的相关审批文件等),以便工作组逐宗核实清楚权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状况,保护其合法权益。
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及抢种、抢栽的作物等不予补偿。
五、安置房的建设管理方式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结合安置点的选址情况和安置小区的规划建设要求,以统规联建方式(统一规划设计、统一联合建设、统一配套补贴)修建安置房。
规划设计。安置点的选址、安置房的户型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外立面风貌设计等,应严格按规划建设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联合建设。由乡、村、组牵头成立业主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安置房的联合建设和共同管理。联建村民参与监督。业主委员会负责统一申请办理建设及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负责统一委托有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建设和工期、造价、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资金的统一管理、支付及结算等。
安置房按照抗震烈度9度设防标准建设。建设中要严格按照小区规划和安置房户型设计要求,实行建筑占地和建筑面积的控制。安置房按“共用墙、共用路、共用沟渠管网”
等公共设施配套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安置一人的套型住房,结合拆迁区安置人员的特殊情况,按“共用楼梯”的住宅楼套型住房进行统一设计和施工。
符合安置政策的家庭户,在协议签订时必须确定其家庭安置的户型,安置户型一经签订不得更改。所签订的安置户型应及时汇总后交设计单位进行安置小区平面规划和布局的设计。
安置房建设期间,应严格按设计图施工。对不按图施工的,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不予补助。
安置房建成后,对符合本方案确定的安置对象进行统一的选房回迁安置。
安置房回迁后,为保持建筑外观、村落风貌协调统一,严禁在坡屋顶、露台、阳台加层或加盖简易结构建筑等。
配套补贴。“统规联建”安置房的建设资金由安置联建的村民出资,政府给予奖励、补贴和统一的公共设施配套。
1、安置点内的“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平)和公共、公益设施(公共道路、路灯、沟渠,供排水管网,电力和电视通信线路等)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其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2、安置点和安置房建设的勘测、规划、设计、地勘、审图、造价咨询控制以及工程监理等按新农村建设的相关规定办理,其联建安置人员不分摊此费用。
3、对符合“统规联建”安置补贴政策的人员,按每人1.5万元标准给予建安成本补贴。建安成本补贴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建立专户专帐,由政府按工程进度分期拨付。
4、对积极配合业主委员会按时完成联建房屋的竣工验收并回迁的安置人员,给予每人5000元的联建房屋奖励。
六、安置方式对宅基地被征收、房屋被拆迁的农村家庭户,根据其家庭户内的安置人口数进行多人户型的单元楼房安置或住宅楼的套型住房安置。
(一)安置标准。
1、套型住房安置:一户仅安置一人的,以及在规定时限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新生儿、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户籍大中专毕业生,纳入住宅楼的套型住房安置。套型住房的建筑占地面积按设计进行分摊核算。
2、单元楼房安置:
二人一户的,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50㎡;三人一户的,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75㎡;四人一户的,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100㎡;五人及五人以上一户的,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125㎡。
以上“统规联建”安置房的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以内。
(二)住房安置对象。
拆迁住房安置对象为西哈路改扩建(西溪乡集镇区段)规划控制范围内,合法住房被拆除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户籍村民。只拆除其厨房、厕所、畜圈、看守棚房等建筑物的权利人,不属住房安置对象。
针对住房安置中的特殊情况,结合我市农村村民生活习俗及实际,由被拆迁户自愿申请,经审核后按以下规定执行。
在校生。被拆迁安置村民家庭中在校就读的大中专生、初高中生、小学生,因读书需要将户口从拆迁区农村户籍迁出的,可享受正常安置。
军职人员。被拆迁安置的农村村民家庭中的现役军人,属于一、二级士官和义务兵的,均享受正常安置;属于三级士官及以上军职的,不安置。
新生儿。被拆迁安置农村家庭中的新生儿,在政府规定的协议签订截止日后一年内出生,并入户在被征地拆迁集体经济组织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准生证、出生证、农村户籍证明三证齐全),纳入住宅楼的套型住房安置。否则,不予安置。
大中专毕业生。原籍在住房被拆迁农村家庭中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未正式就业,且已将户口迁回原籍(拆迁区),若转为农村户籍的,可纳入多人户型的单元楼房安置;若转为非农户籍的,纳入住宅楼的套型住房安置。纳入安置的大中专毕业生不享受每人1.5万元的建安成本补贴。已正式就业的人员不予安置。
正式就业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参加正式工作的情形。
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因拆迁区户口冻结导致户口未能迁入的,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将户口迁入后纳入相应安置。
(离)退休返乡人员。住房被拆迁农村家庭中的(离)退休人员,返乡随其配偶或子女(赡养关系)居住生活的,且未享受福利房、经适房、集资房、房改房等保障性住房及补贴政策的,纳入安置,但不享受每人1.5万元的建安成本补贴。
农村村民配偶。(1)非拆迁区的农村户籍人员,嫁入被拆迁安置家庭户常住的,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将户籍迁入该被拆迁安置家庭户后,可享受正常安置;(2)房屋被拆除的农村村民配偶,属上门女婿,巳入赘进入拆迁户家庭常住且户籍为农村村民的,如其双老膝下无儿子,无论有几个上门女婿,只可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将其中一个上门女婿的户籍迁入该拆迁区,户籍迁入后可享受正常安置,如其双老膝下有儿子,上门女婿不属安置对象,不予安置。
在政府规定的协议签订截止日前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农业户籍配偶,符合上述规定并将户口迁入拆迁区的,按照配偶的相关安置政策纳入安置。
独生子女。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户籍独生子女家庭户,且独生子女尚未成年的,其家庭可享受增加一人份安置,其增加份额不享受过渡费、搬家费、各项奖励和建安成本补贴等。
“空挂户”。指非因法定监护关系或婚姻关系,将户籍迁入拆迁区或出生入户在拆迁区的人员。因各种原因“空挂”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安置。
有两处以上房屋的。被拆迁户在拆迁区红线内、外有两处以上(含两处)房屋的,须在拆除全部房屋后,方可享受拆迁安置。否则,拆除红线内的房屋,人员不予安置、过渡。
享受过新批宅基地建了新房,原旧房在拆迁区内按政策规定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拆除旧房不予补偿,人员不予安置、过渡。
在职人员。凡已正式就业的人员,不论户籍状况如何,一律不予安置。
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在拆迁区内拥有合法房产的,必须提供相关的审批手续及合法证明材料后,按政策给予货币补偿,不予还房安置。
已安置人员。凡是此前已在政府主导或政府参与的拆迁安置项目中,按政策享受了安置的被折迁家庭户及其新增人口,本次一律不再享受安置。
违规迁入人员。凡是在拆迁公告发布后,不符合本方案户口迁入条件规定而迁入户口的人员,一律不予安置。
以上各类安置对象需出具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录取通知书、毕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规定(一)选房方式。
根据被拆迁安置户所选的多人户型的单元楼房或住宅楼的套型住房,按拆迁协议签订和交房时间先后顺序依次选房。具体操作办法按“双百分制”选房方式实施,详见附件2。
(二)安置地的补偿。
安置地按照规划和需要安置的人口数确定所需使用面积。安置地所需的土地补偿费,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中扣减;道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占土地的补偿费由市政府承担。
(三)被拆迁房移交。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生效。被拆迁入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将被拆迁房屋腾空,移交给拆迁人。
(四)过渡费。
拆迁安置村民的过渡费按180元/人.月计算。
联建房屋期间的过渡费:村民联建安置房的建设期总体确定为一年,并在协议签订时一次性全额支付12个月的过渡费,逾期不再支付联建房屋的过渡费。
拆房交地期间的过渡费:拆迁户的房屋、土地移交并能进场拆除当月至联建房屋建设的统一开工当月,过渡费加倍支付。
(五)搬家费。
按被拆迁安置人口数计算,包括搬出和搬入每人一次性支付搬家费400元。
(六)安置房办证。
安置房建成后,由西溪乡政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按村民建房的审批程序办理,其办证的相关费用由市政府及拆迁安置户各承担50%。
(七)拆迁奖励。
被拆迁户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安置人口数计算,每人给予1000元的签订协议奖励,超过规定时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按约定的时间完成搬迁,并移交被拆迁房屋的,再按被安置人口数,每人给予1500元的移交房屋奖励,超过约定时限移交房屋的,不予奖励。
(八)相关人员责任。
部门、乡镇、村、组参与本次工作的核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和纪律规定,仔细核查被安置人员依法享受安置政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切实做好被安置人员的拆迁安置工作。
土地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房屋被拆迁的安置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政府实施的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按期移交土地,完成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拆除、搬迁工作。
对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取安置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安置资格,撤销其家庭户所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与之相对应的条款内容,收回骗取的安置房屋及各项补偿、补贴、补助及过渡、奖励等项费用,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对干扰、阻碍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并造成损失及负面影响的违(非)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研究处理。
附件:1、西昌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2、西昌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协议签订和房屋移交积分规则西昌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协议签订和房屋移交积分规则为确保回迁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订如下规则:
1. 拆迁户签订协议最高积分为100分,移交房屋最高积分为100分,合计200分。
2.
拆迁户在签订协议第一天24:00前签订协议的积分为100分,第二日24:00前积分为90分,以此类推,每推迟1天,积分扣减10分,扣到0分为止,不出现负分。
3.
在移交房屋开始第一天24:00前移交房屋的积分为100分,第二日24:00前积分为90分,以此类推,每推迟1天,扣减10分,扣到0分为止,不出现负分。
4.
协议签订和房屋移交两项积分之和,为最后总积分,按照积分多少作为回迁房选房(或选址)顺序的依据。积分相同的,以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该积分段回迁房选房(或选址)的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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