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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通信业行业财经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文章编辑:凉山州网(www.liangshanzhou.com)  时间:2015-12-05 11:11:44 浏览:   【】【】【

《工业和信息通信业行业财经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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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通信业行业财经专家库的管理,切实提升决策支撑能力,我部制定了《工业和信息通信业行业财经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工业和信息通信业行业财经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通信业行业财经专家库(下称专家库)的管理,明确专家的权利与义务,充分发挥企业和社会研究机构智库作用,搭建高层次的财经政策研究平台,切实提升决策支撑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业财经领域专家的选拔、聘用及专家库的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是指国家级科研院所、大型企业集团、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及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中,在工业和信息通信业相关领域,从事财务、经济、技术等科研、管理、咨询工作的较高层次专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库是由行业高水平、高层次专家组成的专家团队,日常管理由部财务司负责。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库设立政策研究、财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四类专家组别,并承担相应工作职责:

(一)围绕中国制造2025、两化融合和网络强国等中心工作,开展对工业和信息通信业有前瞻性和全局性影响的重大财经问题研究,提出针对性、建设性意见建议。

(二)围绕行业财经政策调整制定,发挥专家专业特长和智库优势,有效运用理论指导工作实践,提出咨询意见和参考建议,增强政策措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围绕重大财经政策实施,配合开展培训讲座、项目评审、财务审计验收、财务专项检查、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作用,提出客观公允的第三方评估意见。

(四)完成部财务司交办的其他咨询研究和论证等任务。

第二章 专家的选拔、聘用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的选拔聘用坚持“平等公开、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七条 专家选拔条件

(一)政治条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个人修养和职业道德,奉献意识强,无违法乱纪等行为。

(二)入选专家应具有一定的行业财税金融专业能力,在财务、经济、管理和技术等方面实践经验丰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政策研究类专家。从事工业和信息通信业领域财经政策研究工作满10年以上,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研究及实践能力,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央企研究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学术带头人。

2.财务会计类专家。从事财务及会计工作满5年以上,注册会计师或具有会计、审计等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财经政策法规,掌握工业和信息通信业领域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具有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3.经济管理类专家。从事工业和信息通信业及相关领域经济管理工作(包括金融、税收、价格、资产管理、项目管理等)满5年以上,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专业咨询活动有关政策和要求,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行政管理经验。

4.工程技术类专家。从事工业和信息通信业领域工程技术研发工作满5年以上,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及创新能力,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曾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家优先入选:

1.两院院士;

2.国家级经济研究部门相关负责人;重点财经院校知名教授、国家“千人计划”或“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

3.大型国有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总监;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4.国家科技奖励获得者,以及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排名在前3名的获得者;

5.具有突出贡献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以下。

第八条 专家选拔与聘用程序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管理,聘期2年。选拔流程如下:

(一)专家由所在单位统一推荐或由部财务司相关处室举荐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进行推荐(推荐表格式见附件)。

(二)部财务司负责推荐材料的审核、初选和汇总。

(三)部财务司组织开展组建专家库的初评和终评工作。

(四)通过终评的专家经部财务司公示后,入库聘用。

第九条 基于工作新增需求或专家主动退出等情形,部财务司将适时对入库专家进行增补。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义务和纪律

第十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相关政策法规及情况的知情权;

(二)在咨询、评审、检查和验收等环节中的建议权、表决权;

(三)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工作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运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积极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撑;

(二)受部财务司委托,开展课题研究与政策咨询、承担行业培训授课任务、参与项目评审与审计检查等相关工作;

(三)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相关职责;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遵守以下纪律: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属法定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等;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向外界透露相关文件及有关单位商业秘密等;

(四)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 专家库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专家库实行“准入、退出、考核”等动态管理措施,由部财务司负责对专家库进行管理和维护,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专家档案信息,专家信息动态更新,使专家库信息保持完整准确;

(二)对专家参与相关工作情况进行归档;

(三)对专家业务能力和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四条 部财务司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一年内两次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有关工作的;

(二)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第十五条 专家违反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以专家库名义谋取私利,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应当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五)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关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源于查字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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