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竣工卫生验收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申请条件:
1.非省级级立项的,其放射防护设施经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设计卫生审查合格的,且已竣工的以下新、改、扩建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1)各类核医学、放射治疗工作场所;
(2)额定容量在3.7×1013Bq以下的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场所; (3)各类生产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场所; (4)州直属及其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监管单位的各类放射工作场所。
2.有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制作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书(表)。
三、申报材料: (一式两份)
1.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竣工卫生验收申请原件两份;
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复印件一份;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书(表)原件两份;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原件一份(申请放射诊疗项目时提交);
5.
卫生部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原件各一份(申请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项目时提交)。
四、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法定时限:30天)
五、收费依据: 不收费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查询电话: 2167435
八、投诉电话: 2160900 2160700
源于凉山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