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凉山残疾军人护理费执行新标准
7月1日起凉山残疾军人护理费执行新标准
为切实保障残疾军人合法权益,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文件要求,凉山州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下同)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
新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按2013年凉山州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4163元的50%,40%,30%计算,即因战因公致残的一至二级残疾军人月平均护理费为1840元,原标准为1361元;因战因公致残的三至四级残疾军人月平均护理费为1472元,原标准为1089元;因病致残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月平均护理费为1104元,原标准为817元。
此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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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凉山新闻网/图百度图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