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8月1日起施行
《凉山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8月1日起施行
7月30日,《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大会在会理召开。
会议宣读了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由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由2012年2月15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会议指出,《条例》的制定和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会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提升会理城市形象,促进会理旅游产业向更高层次发展,打造凉山州旅游经济圈,促进会理县域经济乃至全州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会议强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并做好贯彻实施,切实做好会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仰协、州政府副州长杨卉、州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陈远强出席会议。(李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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