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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帮助贷款人骗贷 致凉山州商业银行损失250余万元

文章编辑:凉山州网(www.liangshanzhou.com)  时间:2020-03-10 17:05:24 浏览:   【】【】【

日前,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披露一份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四川省两人因骗取贷款罪获刑。

据判决书披露,2013年3月,陈某准备装修某农家乐需要资金但没有办法贷款,找到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决定向凉山州商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申请160万元贷款。

陈某以妻子名义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虚假的装修合同以及虚假的预算表,同时伪造了一张并未实际支付的装修首付款收据。随后,陈某将这些合同及收据与其他贷款资料一起提交凉山州商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申请贷款160万元。

凉山州商业银行审批通过此项贷款,并将款项下发至虚假合同收款方企业。该企业在扣除5000元手续费后,将钱周转至余某某账户,余某某扣除兴阳担保公司所需的25.5万元担保费和保证金,将剩余的134万元转入陈某账户。

陈某在取得贷款之后,长期拖欠贷款本息,至案件审理陈某尚欠贷款本金159.66万元。

事实上,陈某与兴阳担保公司在之前就已经结缘。

2012年,陈某曾在向凉山州商业银行申请100万元贷款,此笔贷款就是兴阳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之后因无力还贷,兴阳担保公司替陈某归还贷款,陈某与兴阳担保就形成了100万元的债务关系。

为归还兴阳担保公司贷款,有骗贷经验的陈某第二次对凉山州商业银行下手。

2013年9月1日,陈某和兴阳担保公司业务员余某某合谋,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146.64万元的虚假汽车买卖合同,并伪造了一张46.64万元定金支付收据,以支付购车款为由,经兴阳融资公司担保,向凉山州商业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贷款下发后,陈某利用上述手法将钱取出,至案件审理尚欠贷款本金97.5万元。

四年后,凉山州商业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案案发,布拖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法院认为,陈某与余某某的行为侵犯了金融机构管理秩序,已经构成骗取贷款罪。2019年12月,布拖县人民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余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来源: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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